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72号)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管委会行使3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其中行政许可19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一、省直有关部门应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本部门委托工作。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委托事项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委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得下、管得住、管得好”。
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信息共享和属地监管工作,做好与权责清单的衔接,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确保“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和各项权力规范管理、优化运行。
三、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跟踪检查和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事项动态调整建议;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各项权力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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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