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积极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
1.示范带动。2016年,继续推动昆明市、曲靖市、保山市和滇中新区等在建的地下综合管廊,争取尽早实现运营,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并同步制定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规范,为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2.重点推动。综合考虑全省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2016-2017年重点在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等州、市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鼓励其他州、市结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工作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3.全面推进。2017-2020年,全省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城全面启动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到2020年,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900公里左右,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各地要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和有关标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规划相衔接。要在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和地形地貌特点,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和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地下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确保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到2016年底,要完成县城以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规划成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各地要根据所在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通过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高标准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缆线沟;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管线种类及安装技术要求,原则上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地下综合管廊的不同空间,并配套建设消防、通风、照明、排水、标识、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对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既有管线要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位置新建管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和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完成入廊的管线单位,要及时向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入廊管线数据和资料。
(四)优化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明确总体设计、结构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维护与管理等内容,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结构设计要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要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五)统筹城市道路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地要把城市道路和地下综合管廊联动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将年度道路建设、改造计划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管线单位,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方案,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一次敷设到位,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施工。要建立施工掘路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除因管线应急抢修外,施工掘路至少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移交给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维护、管理和使用。要科学选择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七)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各地要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责任、权利等内容,负责做好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入廊管线单位要强化自有管线及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强化应急管理协调配合,实现有序高效运转。
(八)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费用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协调,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管廊的,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级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抓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督促管理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督促抓好工作落实,合力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财政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当地政府采购范围。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充分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作用,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争取适当放宽资本金比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贷款条件。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及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三)强化督查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按照程序启动行政问责机制予以严肃问责。各地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督导检查。
(四)抓好舆论宣传。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动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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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